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北省評標專家和統一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省專家庫”)管理,規范評標行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聘用、管理和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從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也可以向省專家庫申請使用評標專家。評標專家抽取服務一律免費。
國家有關部委對招標投標項目評標專家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專家有特別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組成 “河北省評標專家認證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標專家認證辦”)負責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全省評標專家的統一聘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中評標專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及時提交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認定、處理。
第六條 省專家庫及評標專家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相關信息,省評標專家認證辦應當定期委托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對評標專家庫系統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和核查。
第二章?專家入庫管理
第七條 省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由省評標專家認證辦在國家統一標準分類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進行設置。
第八條 省專家庫聘用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同等專業水平者是指具有中級職稱且年滿5年并同時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或者具有中級職稱且具有執業注冊資格的人員;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能夠獨立熟練使用計算機等辦公軟件,滿足電子評標及遠程異地評標工作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行業、專業的特殊條件,由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特殊專業或者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可適當放寬入選條件。
第九條 評標專家入庫程序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均可申請加入省專家庫,申請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個人申請書或者單位推薦書應當附有符合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省評標專家認證辦;
(二)省評標專家認證辦委托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初審,初審意見報省評標專家認證辦;
(三)省評標專家認證辦對通過初審的申請人進行復審,組織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實務培訓及考試,合格的納入省專家庫。
第十條 省評標專家認證辦應當為所有入庫評標專家建立個人檔案,頒發《河北省評標專家電子聘用證書》,實行全省統一編號管理。 ??
評標專家每任聘期3年。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評標專家隨機抽取的結果,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應當按時參加評標活動;
(二)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評標結束后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而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既不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也不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五)評標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六)提高自身素質,自覺接受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繼續教育和考核;
(七)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專家抽取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特別高,省專家庫無滿足條件的專家或者滿足條件的專家未達到系統隨機抽取最低人數,以及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意,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第十四條 省評標專家認證辦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設立網絡抽取終端,提供評標專家抽取服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一般通過項目受理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絡終端進行。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抽取,可通過省評標專家認證辦設立的其他網絡終端進行。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提供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的招標方案、已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已發出的投標邀請書,通過網絡終端提出抽取評標專家申請,載明評標開始時間和地點、應當回避的單位等。
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和所抽取專業類別情況,合理設置抽取地域。鼓勵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推廣遠程異地評標。
第十七條 網絡抽取終端按照申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并語音通知評標的具體時間和地點、網絡抽取終端的聯系電話,但不得告知擬評標項目的有關情況;約定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立即通過網絡抽取終端的聯系電話反饋至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的監督。
第十八條 已設置網絡抽取終端的單位承擔抽取終端管理主體責任,應當完善抽取工作流程,健全管理、保密等制度,確保抽取終端規范運行。
第十九條 已設置網絡抽取終端的單位、招標投標電子交易平臺、評標場所管理單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未經省評標專家認證辦同意,不得采集、復制、下載或者備份省專家庫內的專家信息。
第二十條?評標專家名單確定后,有下列情形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填報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者補充抽取:
(一)按照相關規定,評標專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專家未能參加評標活動或者未能按時完成評標任務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進行評標等行為,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終止該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
(四)評標活動依法需重新組織的。
第二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章?專家評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評標活動。評標專家進入評標場所后,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核驗評標專家身份。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包括其借調、聘用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條 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或者行政職能崗位身份,包括臨時借調、聘用身份的評標專家,不得在其所屬機關管轄范圍內從事評標活動。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以銀行轉賬方式及時支付專家勞務報酬。
第五章?專家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評標專家認證辦應當建立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記錄及考評制度,對評標專家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記入評標專家檔案,作為動態管理依據。定期對評標專家開展繼續教育,提升評標專家的評標能力。
第二十八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評標專家認證辦暫停或者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繼續教育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省專家庫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專家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離職守的;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要求的;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的;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各市、縣(市、區)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理決定逐級報送至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由其轉報省評標專家認證辦;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直接轉報省評標專家認證辦。省評標專家認證辦應當將行政處理決定納入專家個人檔案,并依法予以公告,相關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評標專家進行評標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評標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評標專家和省專家庫管理工作中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原《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北省評標專家和統一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冀政務辦招標﹝2020﹞ 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