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評標專家發現某公司的投標文件對設備關鍵參數前后響應不一致,要求A公司進行澄清。A公司發來的書面回復中羅列了技術資料,并未對要求澄清的關鍵參數正面作出答復和說明。對此如何評審?
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授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如果評標委員會發出澄清通知,投標人盡管進行了答復,但并不予正面回答,實際上“答非所問”,也就屬于“拒不按照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則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