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招投標,她卻給自己“招”來84萬元 張莉莉 |
當庭指控
研究案情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上半年至2016年7月,被告人施某在組織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合計人民幣84.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分述如下……”日前,在江蘇省鎮江市開發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檢察官鏗鏘有力地宣讀起訴書,指控著施某的罪行。 長期“納貢”的造價師 曾擔任揚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的施某年輕能干、辦事雷厲風行,是領導和同事們眼中的“女強人”。由于掌握著全市工程招投標的“生殺大權”,前來討好巴結她的人不少。在一家建筑公司負責預算事項的郭某就是其中之一。他絞盡腦汁,通過各種渠道,成為施某的“座上客”。 2010年6月的一天,郭某來到施某辦公室,想請她在一個工程招標上幫點“小忙”,施某礙于情面應承下來。臨走時,郭某留下了一個裝著2000元現金的信封,施某推托不過便收下了。在接下來的6年時間里,郭某隔三差五就來探望施某,每次都不忘對施某表示“感謝”,有時幾千元,有時一兩萬元,最多一次送給施某5萬元。收了“感謝費”,施某自然是沒少在工程項目招標上給郭某提供“便利”。直到案發,郭某共向施某行賄21筆,總金額13萬余元。 殷勤“朝賀”的老同學 由于手握大權,逢年過節或發生紅白喜事,施某家都要接待很多上門探望的“朋友”。姚某,是施某的高中同學,也是到施某家走動最頻繁的一個。趁逢年過節、紅白喜事之機,他向施某贈送的禮金和財物,總計價值25萬余元,并為另一包工頭蔡某“牽線搭橋”,趁著施某的孩子考上大學之機,以“給孩子零花錢”的名義送給施某2萬元。這些錢財,施某都悉數收下,并在各類工程招標中為二人大開方便之門。 2016年8月,施某得知上級有關部門正在對招投標市場進行整頓,“風聲”很緊,遂緊張起來。她天真地認為,只要把近期收受的財物退還回去就能萬事大吉。于是,施某讓父母帶著收受蔡某的2萬元前往蔡某家說:“小施讓我們來把借你的錢還給你。”蔡某心照不宣,答道:“知道了。”后來,施某還讓丈夫退還了收受的一家招標代理公司老板的20萬元。退了這些錢后,施某心里長舒了一口氣。 聲淚俱下的悔過書 然而,平靜了沒多久,讓施某最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造價師郭某對自己行賄、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如實交代了向施某行賄的情況。直到辦案人員走進辦公室,施某才猛然意識到自己所作所為的嚴重性。 她在悔過書中寫道:“以前總覺得這樣的事不會發生在我身上,現在才真正體會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句話的深刻含義。我對不起領導和同志們的信任,對不起組織的培養,對不起父母多年的教育,也對不起自己的家庭……” 無一幸免的觸法者 法網恢恢,施某“反應”得再靈敏,也無法逃脫法律的追究,終因涉嫌受賄罪被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公訴人指控道,被告人施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公訴人也在量刑建議中提出,施某在被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對于公訴人的指控和量刑建議,法院均予以采納。 公訴人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本應嚴格自律,保持清醒的頭腦,然而施某在履職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牟取非法利益,既踐踏了法律的尊嚴,也丟失了做人的底線。法律的威懾力不在于其嚴酷的程度,而在于觸犯者無一幸免。希望通過今天的審判活動,被告人能夠真正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不僅破壞了招投標市場公平的競爭環境,也給自己的家庭帶來了沉重的災難。正如施某在悔過書中所言,對不起父母多年的教育,也對不起自己的家庭,曾經的自己是家人的驕傲,而如今卻給他們帶來無法彌補的傷害和影響。” 最終,施某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21萬元。 |